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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互联网电视机顶盒采购_比选公告 |
类别:招标信息---货物招标 地区:武汉市 更新时间:2015-10-28 浏览次数:11 |
湖北移动2015年互联网电视机顶盒采购_比选公告 1.2项目名称:湖北移动2015年互联网电视机顶盒采购 1.3项目地点:湖北省 1.4项目实施时间:2015年 1.5采购内容:随着互联网电视机顶盒设备的供应商逐渐增多,终端选型范围进一步扩大,性能逐步提升,价格持续降低。为提升用户的使用感知,并降低设备成本,拟采购3万台机顶盒。 2.2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局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许可;具备有效合法的注册资质(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种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实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含5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及其控制公司或有管理关系的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 4. 本次比选只接受原制造商或其指定代理商报名(若原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报名,只接受原制造商报名);如参选人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加盖代理商和制造商公章)及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次项目的唯一授权函(同时加盖代理商和制造商公章,制造商授权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同一制造商同时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代理商参选,所有代理商均视为无效参选。 5.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盖“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6.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供应商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供应商被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供应商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近三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近三年与中国移动有过不良合作记录的、供应商应答文件中存在伪造或虚假资料的。(需提供相关承诺并加盖公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需提供相关承诺并加盖公章)。 采购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邮政编码:430023 联 系 人:卢女士 联系电话:13437160520 代理机构:北京煜金桥通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五路18号地王酒店306室 联 系 人:秦先生 电 话:13931149371 电子邮件:13931149371@139.com 购买文件联系人:刘女士 电 话:13933033682 电子邮件:13933033682@139.com 比选文件购买费用缴纳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 开户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 账户名称:北京煜金桥通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11001042200056058923 注:1、在汇款凭证空白处注明“湖北移动2015年互联网电视机顶盒采购”; 注:2、及时将汇款凭证扫描件发至代理机构购买文件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如项目分标包,注明所投标段),以便及时确认。 9.1 样品送检 请于2015年11月2日16:00时前将所投标包样品一份送至湖北移动政企分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联系人:孙斌 部门:互联网中心 电话: 18771033117。 9.2比选文件售后不退。 9.3成功报名的认定条件: (1)供应商根据报名参与项目,在(b2b.10086.cn)系统上按照本公告要求的报名条件上传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2)供应商必须点击“提交”按钮以完成报名申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完成第一阶段报名(但仍不具备参与本项目应答的资格); (3)供应商完成第一阶段报名后,必须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申请购买比选文件;本项目只接受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支付比选文件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成功后,请将汇款凭证(包含银行电汇底单、所购买项目的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纳税人识别号)发送至代理机构购买文件联系人; 银行电汇:在2015年10月31日 17时30 分前将汇款凭证(收款方为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见公告第八条。汇款凭证需备注该项目代理编号及用途。通过个人账户转出的需备注支付人姓名)发送至13931149371@139.com; (4)代理机构在确认收到比选文件费用后,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确认供应商已完成购买,此时供应商完成所有报名流程,并获得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下载比选文件的权限,此时供应商方具备参与本项目应答的资格,并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进行下一步操作。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支付比选文件费用的供应商无法获得下载比选文件的权限,且不具备参与本项目应答的资格。 9.4供应商须办理电子钥匙作为应答阶段的操作凭证。电子钥匙在初次报名成功后向系统技术支持部门申请办理。已办理电子钥匙的供应商因企业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新电子钥匙的,须及时向系统技术支持部门提出,因供应商未及时更新电子钥匙导致其应答受影响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5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的信息,因供应商未及时提交信息而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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