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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分体式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
类别:招标信息---货物招标 地区:宜昌市 更新时间:2015-11-5 浏览次数:20 |
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分体式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已由上级部门批准建设,湖北恒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拟对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分体式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二、工程概况: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分体式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城东大道新建审判法庭内)。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现该工程前期手续已办理完毕,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供货及安装工期要求:不超过60日历天。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安全生产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 三、本工程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如下: (1)投标人必须投标货物的制造厂商或是授权代理商;(代理商投标的必须提供货物制造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代理证书原件) (2)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提供副本原件) (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以独立投标人身份参与本工程投标。 只有符合以上资格审查所有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逐项对照上述资格审查要求提交相应的资质证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清单二份),且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否则评委将不予采信; 四、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投标人可以于2015年11月5日—11月9日每日上午9时——17时携带货物制造厂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代理证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至湖北恒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未按规定购买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账户。 六、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9时30分。具体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到宜昌市伍家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昌市夷陵大道251号)。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本招标工程的开标将于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昌市夷陵大道251号)举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八、招标公告发布开始时间:2015年 11月5日
招标人(章):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章):湖北恒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万达SOHO)B座1624室 联系电话:0717—648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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