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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新办公楼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
类别:招标信息---货物招标 地区:十堰市 更新时间:2017-6-22 浏览次数:21 |
1.采购条件 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鄂采计[2017]-11835号的要求,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新办公楼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采购内容 空调共计34台。(详细参数见“技术要求”。)本次招标包空调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报检、验收、备件及易损件的提供、技术培训、维修、保养及售后服务等直至交钥匙。 3.采购预算:19.55万元 4.供货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 4.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必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或经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经销商(投标人为授权的经销商的需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原件的扫描件),若同一品牌授权多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7投标单位须在十堰市设有常驻办事机构。 4.8投标单位需承诺若中标,须在7日内将所有空调安装、调试、交付采购人。 5.采购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条件:投标人获取采购文件时需持: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注:若提供了三证合一的证件则不用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5)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加盖投标人行政公章)。 (7)2017年度4至6月任一月的纳税凭证; (8)2017年度4至6月企业缴纳员工社保凭证 (9)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原件; 上述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5.2获取时间地点:供货商于 2017年6月22日至 2017年6月26日,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节假日不休),在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新公交信息中心3楼)购买文件。 5.3 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7月12日上午 9 时00分,地点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新公交信息中心3楼)。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采购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 黄主任 联系电话 : 13872766327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新公交信息中心3楼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50728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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