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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荆北新区11条道路路灯照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类别:招标信息---工程招标 地区:荆州市 更新时间:2017-6-26 浏览次数:19 |
招标编号:JZZTBJS2017062105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17年度荆北新区11条道路路灯照明工程 (项目名称) 已由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荆发改审批【2009】172号、【2015】49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荆州市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和银行贷款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荆州路灯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东桥路(太湖港北路-郢城路)、太湖港北路(荆州大道-海子湖路)、郢城路(集智路-海子湖路)、楚天路(集贤路-海子湖路)、观音堤路(集贤路-海子湖路)、 集贤路(太湖港北路-冬梅路)、岳山路(太湖港北路-郢城路)、 广湖港路(太湖港北路-观音堤路)、民生路(楚天路-郢城路)、玄德路通道(庄王大道-集智路)、集智路(太湖港北路-凤鸣大道)。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1327.08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为准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2017年度荆北新区11条道路路灯照明工程路灯及变压器的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接线(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 2.7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二级及以上;且为湖北省电力公司2015年度合格施工分包商名录内的单位。近三年已完成类似1000万元及以上路灯照明工程业绩至少一项(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备案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其他要求: 3.3.1严禁投标人挂靠资质的行为,一旦出现或查实投标人有上述行为,则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路灯工程的任何投标。 3.3.2工程验收合格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项目的中标人负责。 3.4在湖北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内外企业和人员信息以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一体化平台记录公示信息为准(提供网页打印件加盖公章)。 (上述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时需提供原件备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06月30日至2017年07月0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中介超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购买招标文件,各潜在投标人仅限购买一份招标文件,购买多份者,将予拒绝。 4.2 以不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 4.3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为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07月25日9:00。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室。(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 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荆州路灯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 地 址: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 邮 编: 邮 编: 434000 联 系 人: 陈先生 联 系 人: 魏涛 电 话: 13593815734 电 话: 13507251130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17年 06月 26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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