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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类别:招标信息---工程招标  地区:咸宁市  更新时间:2017-6-26 浏览次数:14

咸安区档案馆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咸安区档案馆附属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咸安发改投资字[2013]38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咸宁市咸安区档案局(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专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湖北新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咸安区档案馆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包括沥青路面(约1760㎡)、给排水(约860米)、羽毛球场(占地约450㎡)、发电机房(约40㎡)、附属电气、绿化(约1100㎡)等附属工程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约118万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市政配套附属工程
2.6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无
2.7其他: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 6 月 26 日至2017年 6 月 30 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 时,下午3:00时至5: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安分中心(咸安区浮山办事处青龙路青龙大厦一单元三楼)购买招标文件。
4.2投标人必须由项目经理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携带以下有效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可只提供复印件扫描二维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注册时间在2014年前超过三年的须提供继教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五大员(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或档案员)岗位证书(安全员须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4.4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前必须要成为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安分中心的网络会员,网络会员表在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投标人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网址:http://59.175.169.110/web/Index.aspx#)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投标时打印出带二维码的《建筑业企业在鄂投标信息登记表》,且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为该表中的人员。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 7 月 25 日 8 时 30 分,地点为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安分中心开标大厅(咸安区浮山办事处青龙路青龙大厦一单元三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壹万壹仟 元整(人民币),交纳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年 7 月 24 日17:00时(以到帐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需交到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安分中心的专用账户:
收 款 人:咸宁市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4205 0169 6008 0988 8888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咸宁市分行咸安区支行营业部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开标前由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安分中心统一打印到账回单以供评委核验。在交纳时间截止前没有显示投标人名称的或未按上述规定递交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咸宁市咸安区档案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新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咸安区怀德路35号 地 址: 咸安区金桂路149号
邮 编: 437000 邮 编: 437000
联 系 人: 王女士 联 系 人: 李女士、张先生
电 话: 13972821898 电 话: 0715-8330471、13907240958
传 真: / 传 真: 0715-8908897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42268654@qq.com
2017年 6 月 26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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