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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2017年度中央财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
类别:招标信息---工程招标 地区:荆州市 更新时间:2017-6-30 浏览次数:13 |
招标编号:2017063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洪湖市2017年度中央财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已由 荆州市水利局 以 荆水利函【2017】36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洪湖市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洪湖市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位于洪湖市万全镇,本次招标工程划分为2个标段,合同编号:HHGXJS/SG2017/C1、C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改造小型灌溉泵站,新建干管、支管,新挖、疏挖农沟,新建涵闸,重建机耕桥,新建生产路及埋管等工程(具体见工程量清单)。 2.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为:153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7年8月1 日,计划完工日期: 2017年12 月 31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1)须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4)拟派本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含临时执业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近五年内(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项类似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 (6)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亏损,以企业近三年(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7)投标人须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为其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的信用档案中录入的人员。 (8)投标人必须为在洪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办理备案证的企业。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3.4本招标项目其他要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按无效标处理。 (2)根据鄂水利建函〔2010〕19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项目实行关键岗位“压证上岗”制度。 3.5 投标人仅可就本招标项目中的 一 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投标人于 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017 年 7 月 7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时至 11:30时,下午 14:30时至 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洪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室凭营业执照、备案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此外,投标人需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以上原件的复印件一并提交。地址:洪湖市茅江大道闽洪建材市场四楼。 4.2申请人报名后应当参与投标,否则将报洪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入不诚信档案。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800 元,售后不退。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邮寄费20元,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次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地址:洪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洪湖市茅江大道闽洪建材市场四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集体踏勘现场和不召开预备会,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踏勘现场。踏勘现场往返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洪湖市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洪湖市新堤茅江大道洪林华府A座 电 话:0716-2423375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洪湖市茅江大道闽洪建材四楼 联 系 人:张华 电 话:0716-2490859 2017 年 6 月 30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4)因非承包方原因合同工期内工程未完工且工程已完成80%以上的工作量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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